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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自然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有人卖口罩赚钱,便萌生了到网上卖口罩骗钱的想法。在没有口罩售卖也无渠道购买口罩的情况下,杨某某仍在闲鱼APP上发布“有口罩卖,要的私聊”等信息。当有人向其咨询时,就让咨询的人加他的微信(微信号为:wuren57l2,昵称:yahoo,左右!) ,并在该微信上和对方说自己有医用口罩售卖,在和对方谈好价钱后,就让对方转钱到其微信账号。杨某某在收到对方转来的钱后,就将该笔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其另一个微信号上(微信号为:woainizidaomo,昵称:吾),用于其日常开销。经查,杨某某共骗取和某某等16人的口罩款共计人民币8867 元。杨某某到案前已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到案后主动退回剩余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和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赃,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崟丰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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