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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京东网上商城沃尔玛购物卡购买界面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可以为他人追回被骗的钱财,并留下事先购买的专门用于诈骗的QQ号码(账号:3********,昵称:某某)。4月30日,被害人唐某某因刷单被骗14000元,遂添加被告人杨某某在网页上留下的QQ号码,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聊天获得被害人信任后,便以需收取被追回钱财30%为报酬的名义,骗取被害人4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李淑娟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含补充材料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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