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龙泉**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可以帮钟某某购买C1类驾驶证的事实,骗取了钟某某17000元钱,后杨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将17000元钱用于自己所经营店铺的装修。在钟某某多次要求杨某某退还其钱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又隐瞒未能购买得C1类驾驶证的真相,一直以已经将钱交给具体办理驾驶证业务的人为由,迟迟不退还给钟某某钱,直至2019年11月5日才将170O0元退赔给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据及谅解书复印件;
2.证人证言:杨某甲、杨某乙、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继东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取保候审相关材料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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