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1日移交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办理。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4月底开始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都地下商场远航科技手机店打工。2019年5月,其进入一个名为“曲靖二手手机交易同行”的微信群,通过和微信群里的人员加为好友交流,相互熟悉。后杨某某因网络赌博欠下债务,便于2019年8月初开始,通过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出售手机信息,或者在朋友圈、微信群了解到他人有购买手机需求后,主动与对方联系,谎称自己有该款手机出售,骗取他人财物。
1.2019年8月9日,杨某某以出售一部iPhoneXSMax手机为名,骗取居住在昆明市西山区的被害人岳某某5600元,后退还1500元。
2.2019年9月2日,杨某某以出售一部iPhoneXR手机为名,骗取居住在昆明市呈贡区的被害人张某甲3550元。
3.2019年9月3日,杨某某以出售一部iPhoneX手机为名,骗取居住在云南省墨江县的被害人熊某某3888元。
4.2019年9月5日,杨某某以出售一部iPhoneXR手机为名,骗取居住在昆明市官渡区的被害人管某某3600元。
5.2019年8月6日,杨某某以出售一部华为P30手机为名,骗取居住在曲靖市麒麟区的被害人章某某3250元,后退还1000元。
6.2019年8月9日,杨某某以出售一部iPhoneXS手机为名,骗取居住在曲靖市麒麟区的被害人张某乙4450元,后退还550元。
7.2019年8月11日,杨某某以有对方需要的手机出售为名,骗取居住在云南省楚雄市的被害人张某丙2550元,后退还1000元。
8.2019年8月11日,杨某某以出售一部iPhone8plus手机为名,骗取居住在昆明市东川区的被害人宋某某2600元,后退还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虚假购物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康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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