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西山区**镇**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借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以小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洪某某等70名客户在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 “**手机城” 等地办理贷款分期业务或电子产品分期业务,所得贷款和电子产品均被被告人杨某某本人据为己有。经**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统计被告人杨某某共骗取贷款本金人民币977656元,已还本金187096.3元,未还本金79055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情况说明、**公司涉案客户名单、合同还款明细表;被害人**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材料及洪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