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4********,汉族,初中肄业,**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向好友发布有能力办理特定连号手机号码的虚假信息,证人邢某某、李某某获悉后分别转发相关状态。被害人侯某某(男,37岁,顺义区人)、段某某(男,30岁,顺义区人)得知信息后商定以35万元的价格共同购买5个特定手机号码,由李某某、邢某某居间联系。李某某将收取钱款中的30万元转账给杨某某,杨某某谎称自己认识移动公司高管,能在15个工作日办下特定手机号码,但始终未能按约办理,在对方催促下,杨某某通过使用微信小号虚构移动公司高管身份与李某某微信联系、制造退款假象等方式拖延时间,拒不退还钱款。

2019年5月6日,侯某某报警。同年5月28日,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后杨某某家属返还李某某钱款31万,李某某将被害人侯某某、段某某的钱款全部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残疾证、购买协议、收条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查询汇款明细打印件、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照片制作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聊天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方园

检察官助理:康  云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5册(内含光盘5张)、散材料1页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