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乡**村**队**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室,以给被害人李某某立堂口、请神出道等封建迷信方式看病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9,900元。赃款被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劲松
代理检察员:姜海楠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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