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4********,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微信名为“天天开心”(微信号“wxid-hohis39q******”)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添加被害人邱某某手机微信为好友,利用邱某某的好感与其耍朋友,通过微信聊天,编造和老公离婚差钱、要路费等虚假理由,先后分多次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共计30238元,所得赃款部分用于日常开支。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邱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龙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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