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7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由江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 月,被告人杨某某向周某某借款4万元后,因无力还款,向周某某谎称自己在江安镇两江小区有老板拿房屋给其抵账,可低价销售。周某某信以为真,并介绍李某某、邹某某向杨某某购买房屋。2018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为非法获取利益,在其没有房屋出售的情况下,通过从网上私刻“四川川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与李某某、邹某某分别签订两江小区1-3-6、7-3-1号两套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分别收取李某某4.5万元和邹某某10万元的房屋首付款。后杨某某又向邹某某借款共6.5万元,被害人邹某某认为借款可用于折抵购房款,将钱借给杨某某。被告人杨正才共计骗得邹某某、李某某资金21万元,被其用于个人耗用和偿还个人债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凡明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江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材料4份24页、光盘3张。
3.证据目录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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