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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住福建省宁德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缅甸国内,使用微信名为“毅帆”的微信,添加受害人刘某某的微信后,伪装为成功人士并迅速在微信上与刘某某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在获取刘某某的信任后,以介绍其赌球盈利为由,诈骗刘某某3万元,后其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然将该微信名为“毅帆”的微信交于绰号为“豹子”男子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诈骗5万元,并从中予以协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单独或与他人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正祥

202071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提讯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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