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前得知威宁县草海飞机场将进行浆砌护坡等工程,便产生虚构其在威宁草海飞机场有工地要承包给人做诈骗他人钱财之念。2020年4月,杨某某告诉在外务工的朋友何某某,让何某某帮忙介绍人到威宁县草海飞机场承包工程。何某某此后便向其认识的被害人敖某某和赵某某介绍杨某某在威宁飞机场有工程做。2020年4月15日,得到上述信息的敖某某与杨某某相约见面,杨某某便带敖某某等到威宁县草海飞机场查看其谎称的施工现场,取得敖某贤信任。当月18日,敖某某在本县博爱医院停车场处与杨某某签订了由杨某某拟制的虚假“劳务合同”,杨某某提出要交纳保证金,敖某某便用微信转款1万元人民币给杨某某。同年4月18日,同样得知杨某某在威宁草海机场有承包工程信息的赵某某与杨某某取得联系,杨某某采取相同手段带赵某某到威宁飞机场看其谎称的工程施工现场,取得赵某某的信任。同年4月20日,赵某某在本县六桥街道会展中心老区公社餐馆内与杨某某签订了由杨某某拟制的虚假“挡墙劳务合同承包协议”,杨某某同样提出要交纳保证金等,赵某某便先后用微信向杨某某转款1500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9日,等待进场施工的二被害人分别联系杨某某,杨某某不断搪塞拖延,最终不再与二人联系。敖某某和赵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抓获归案,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得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破案后,杨某某亲属已将全部涉案赃款退赔给了敖某某和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敖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甲、何某某、朱某某、赵某乙、杨某甲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接处警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合同及协议、领条、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共计25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2册、起诉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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