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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被害人刘某甲(女,1970年**月出生)对自己的信任及封建迷信思想,以给刘某甲看“外病”,立“道家堂、地仙堂”为由,多次骗取刘某甲人民币共计8,480.00元。案发后,赃款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转帐记录等;

2.证人刘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伟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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