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村**组**号,现住本村

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4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其上网追逃。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孝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于同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被告人杨某某身体条件不符合羁押条件,于2019年6月1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决定暂不收押;孝义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以其位于**村**区安置房为抵押,从受害人任某某处贷款10万元,2014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偿还任某某贷款和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抵押的房产出售,随后被告人杨某某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补偿协议明细表、农村集体经济同意收款收据、借条、房屋转让协议书、银行转账凭条、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成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新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