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小区**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曾与杨某乙(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在淮南市看守所同一监室羁押。2018年7月底,被告人杨某甲被释放后主动联系杨某乙妻子支某某,谎称有能力找公检法的人帮忙处理杨某乙案件。被害人支某某信以为真,于同年8月10日、18日在谢家集区工商银行蔡家岗支行附近两次微信转给杨某甲38000元,被告人杨某甲骗取钱财后用于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到淮南市公安局蔡家岗派出所投案,将38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支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报案、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孙某某、姚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3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军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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