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梁某某委托胡某某帮其在萧县购买住房,胡某某找到在萧县**房产工作的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虚构萧县**小区**栋**楼**号房屋出售,并假借到售楼部签合同等理由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7月22日收取胡某某代为缴纳的购房意向金2万元,后因不能见房主及售楼部人员,胡某某发觉被骗要求杨某某返还该2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拖延不还,后失去联系,该钱已由杨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收取购房意向金2万元;
2. 证人胡某某、袁某某、燕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杨某某虚构**小区**栋**楼**号房屋出售,并收取胡某某代为缴纳的购房意向金2万元,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虚构事实,骗取梁某某购房款2万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武晓玉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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