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5********,高中肄业,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六街月牙河西道**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前后,宋某某(已判刑)对外宣称其在做南水北调工程,伙同单某某(已起诉)等人虚构“华北华日建材经销总公司”,伪造营业执照等手续,对外发包南水北调工程。2011年,宋某某将“华北华日建材经销总公司”更名为“河北涿州市华北恒益集团”,后聘任马某某(已判刑)为公司总经理。宋某某、马某某等人利用伪造的南水北调工程等手续,与尚某某(已判刑)等人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尚某某又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已判刑)等人向赵某某等人分包工程,骗取工程保证金。
2012年2月份,尚某某、陈某某与赵某某签订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合同,骗取赵某某449万元。签订合同后,赵某某等人在等待工程开工。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需要给马某某缴纳图纸和资料费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5万元;2012年5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需要去工程项目部拿手续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2万元。
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与尚某某与吴某甲签订南水北调土石方运输合同,骗取吴某乙车牌、帐篷费50万元。后马某某退还吴某甲13万元。
上述,被告人杨某某诈骗金额共计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赵某某、吴某甲的陈述;3.证人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运输合同及收条、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己或者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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