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县**路**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虚构是**房东的事实,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将该房屋租赁给杨某丙,骗取杨某丙房屋租金和押金人民币(下同)15000元。
2.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虚构是**房东的事实,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骗取**房产中介公司客户经理尹某某房屋租金11000元。
3.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虚构是**房东的事实,与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刘某某房屋租金8000元。
4.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杨某甲以给李某乙儿子报名辅导班的名义,骗取李某乙父母共计4800元钱。
5.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杨某甲以给李某乙儿子办理转学手续的名义,骗取李某乙7500元。
6.2020年8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李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李某乙的手机,冒充李某乙的身份跟李某乙的微信好友借钱,共计骗取李某乙微信好友李某甲、谢某某、桑某某等人共计9600元钱。被告人杨某甲于案发前返还被害人李某甲1000元钱。
综上,被告人杨某甲共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5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包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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