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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1********,汉族,大专文化,德州市**小学**,户籍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3日被平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能帮助他人购买德州市**小学的门市房为由,采用伪造授权委托书、购房协议书等方式骗取刘某某、马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6502463元,并把诈骗所得用于支付其他被骗人的利息或投资股市。其中:

1.2015年10月,杨某某以能帮助他人购买德州市**小学的门市房为由,采用伪造授权委托书、购房协议书等方式,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84万元,截止案发共计支付利息人民币347300元。

2.2015年10月,杨某某以能帮助他人购买德州市**小学的门市房为由,采用伪造授权委托书、购房协议书等方式,骗取马某某人民币69万元,截止案发共计支付利息人民币130237元。

3.2017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以能帮助他人购买德州市**小学的门市房为由,采用伪造授权委托书、购房协议书等方式,骗取姚某某人民币210万元,截止案发共计支付利息人民币126000元。

4.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以能帮助他人购买德州市**小学的门市房为由,采用伪造授权委托书、购房协议书等方式,骗取华某某人民币132万元。

5.2019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以能帮助他人购买德州市**小学的门市房为由,采用伪造授权委托书、购房协议书等方式,骗取高某某等四人共计人民币120万元,截止案发共计支付利息人民币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授权委托书、购房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华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祖丙山

检察官助理  詹佳佳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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