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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14062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应县******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区****单元**。2020年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0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其同学被害人赵某某,以买房子缺钱为由向其借款11000元,被害人赵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学**校区**其家中通过支付宝支付被告人杨某某11000元。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还款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

2019年11月7日至12月13日间,被告人杨某某为筹钱参与“玩彩”APP的网络赌博,以需用钱刷信用卡流水、解冻信用卡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钱款,被害人赵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其转款共229600元,被告人杨某某将全部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未追回赃款。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赵某某20000元,并约定余款每年归还15000元直至还清,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韶琛

检察官助理:张炜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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