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01041979********, 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8年4月4日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2月5日因嫖娼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 月,被害人黄某某找被告人杨某某帮助其办理太原市**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拆迁安置门面房一事,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可以办理此事,需要交拆迁补尝款人民币36478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黄某某的办公室内,收到黄某某364800元现金,并出具其伪造的盖有“太原市**开发公司”印章的假收据一份,赃款全部个人使用。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195000元,被害人黄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均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继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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