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居委会**。因涉嫌诈骗罪2019 12月4月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9 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1年认识被害人马某甲后,于2013年至2017年期间,杨某某先后多次虚构承包工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马某某现金共计55万元,杨某某将骗取来的钱用于赌博、私人消费,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 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射桥镇东关居委会证明,控诉状, 马某甲提供杨某某所写欠条2张,马某甲提供从柳某某等人手中借款条7张,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4.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马某乙的证言;
5. 被害人马某甲提供录音光盘2张,讯问杨某某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以承包工程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现金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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