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40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26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彭某某将其男朋友从戒毒所释放出来为由,取得被害人彭某某及其亲属陆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彭某某将人民币92000元转账给陆某某,再由陆某某转交给被告人杨某甲。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财富调查、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杨某乙、黄某某、潘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丽

2020年7月21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