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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2********,汉族,文盲,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2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同案人魏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市白云区**大街**巷**号**房,在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屋转租协议的过程中,由同案人魏某某冒充房东,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后,骗得李某某租房款人民币1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结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芋蓁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二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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