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住梅州市梅县区**镇**小区**栋**房。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侦查机关向我院提请逮捕,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20年3月25日,侦查机关二次提请逮捕,我院于2020年4月14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物色到被害人李某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后,化名“王某某”,自称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店,以交朋友、谈恋爱为由,经常以电话(1304889****)与李某某进行联系,取得了李某某的信任。2019年7月22日,杨某某以自己的新店“**家具城”开张为由,叫李某某以妻子的身份赠送花篮等物品进行祝贺,要李某某到由其本人扮演老板的花店去购买,并将花店的电话(1314874****)发送给李某某。李某某遂向花店购买了4个花篮和4个花牌,于当日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将11500元存至杨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尹某某”,卡号为62172820420********的银行账户上,并委托朋友以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15000元至尹某某的银行账户上。随后,杨某某将相关钱款取出,不再与李某某联系,并将钱款挥霍一空。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梅州市梅县区**区**小区**栋**房被抓获,现场扣押涉案的7部手机,3部电脑和1部平板电脑。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进行了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客户回单、支付宝账单详情、通话记录、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花篮托诈骗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2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珠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量刑建议书壹份及其他证据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建议没收涉案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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