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深圳市**房地产公司,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镇**村**屯,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系本市福田区**路**花园**房网**店的房产中介人员,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微信好友。2019年7月,被害人张某某准备全款在惠州购买一套二手房,因张某某不知怎么过户,便联系到被告人杨某某帮忙,后张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一起从深圳去到惠州办理二手房买卖的事,被告人杨某某称会让**房产中介的朋友帮张某某办理二手房过户事宜,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一边联系到**的房产中介曹某某,让曹某某负责到**行政服务中心递交资料,预约、办理过户,一边将自己的一个“**”的微信号发给张某某,谎称“**”是她找的帮忙办理过户的**按揭员。自2019年07月20至2019年09月0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上班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房网房办公室)以帮助张某某过户在惠州的二手房为由,用“**”的微信号向张某某骗取按揭费、个人所得税、保证金、契税、评估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9140元,诈骗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支付给曹某某人民币2000元的手续费,其它费用均被自己挥霍。
2019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两人来到深圳市公安局华富派出所,要求派出所对双方就二手房买卖的欠款纠纷问题进行处理。办案民警经过了解情况后,对该案立案处理,遂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传唤,作进一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现场勘察、扣押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频资料:公安民警到案发现场调查取证的录像视频,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成和
2020年2月5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 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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