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朝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青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自营一辆车牌号为鲁GV****的大货车,长期从事云南至山东等地货物运输。为骗逃从四川攀枝花至成都路段的高速公路通行费,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10次联系在成都从事倒卖高速公路通行卡的何某某(另案处理),从其手中低价购买由何某某驾驶一辆微型小货车(套牌川AD****)在成都附近收费站进站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然后持购买的通行卡在川陕交界的七盘关收费站出站,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22846.3元。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刑事照件、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逃高速通行费2284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娜
检察官助理 廖富明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7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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