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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11月18日,公民身份号码4205291987********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于2020年6月1日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于2020年6月8日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碧名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帮忙充值“传奇”游戏会员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668元。

二、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百度贴吧”看到被害人盛某某求购口罩的信息后,在明知自己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盛某某共计人民币4380元。

三、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闲鱼”APP上看到被害人严某某求购口罩的信息后,在明知自己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骗取被害人严某某运费人民币6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实施诈骗行为3次,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6648元。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紧缺的情况实施诈骗行为,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杨某某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在量刑时应当有所体现。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东蓊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8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人民币387.5元,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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