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大头”,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乡**村**组**号,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至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可以帮被害人熊某某办理低于原价的加油卡事实,先后14次骗取熊某某共计人民币164940元,诈骗所得全部用于网上赌博。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赔偿熊某某人民币3万,熊某某对杨某某予以谅解。
另查明,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沙堤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转账照片、谅解书、收条、欠条;
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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