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32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区**镇**村**组,住湖南省永州市**区**垃圾站对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拒不到案,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王某甲、孙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聊、微端、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牟利,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由急聘人员采取回访的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继续诱骗其缴费,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第一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 元(人民币,下同)、118 元、159元等,第二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 元、98 元等,推广人员分成55-75 元不等,培训人员分成10-20 元不等。该诈骗集团涉及被害人上百万人,其中涉及杭州市富阳区的被害人有蒋某某、李某乙等人。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4月加入该集团,任推广员,并使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分成提现,自2018年4月21日至同年8月2 1日通过其使用的银行账户共分成获利10 950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18 298万余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讯拒不到案,于2020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QQ信息及聊天记录单、转账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元宝、铜币提现明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詹某某、鲁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冯某某、戚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马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犯郑某甲、邓某某、郑某乙、成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勘验提取笔录及相关数据,椒江1030陈某某被诈骗案电子数据,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账号及推广的关联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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