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548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2011年3月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杨某某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额温枪的销售信息,引诱被害人进行咨询,并谎称与口罩厂家有合作、朋友厂里有现货等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出售口罩、额温枪现货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27500元,部分钱款被其充于赌博网站账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全额退赔被害人。具体实施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以销售口罩为由,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5000元。
2.2020年2月2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以销售口罩为由,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4500元。
3.2020年2月2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以销售额温枪为由,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0000元。
4.2020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以销售口罩为由,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66000元。案发前归还了48000元,于2020年2月15日案发后归还18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诈骗被害人王某乙数额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查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2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善庆、姚璟璟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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