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和高某某(已判处刑罚)等人驾驶一辆银灰色大众“cc”牌汽车,冒充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先后到焦作市武陟县、洛阳市宜县、洛阳市伊川县、洛阳市蒿县、洛阳市汝阳县、平顶山市宝丰县、平顶山鲁山县、许昌市襄城县、平顶山市郏县、驻马店市西平县、驻马店市蔡县、驻马店市泌阳县、平砀山叶县、南阳市南阳召县、南阳市镇平县、南阳市内乡县、南阳市唐河县、河南市社旗县、南阳市方城县、驻马店市遂平县以安装报警器、更换天然气管道为由骗取被害人褚某某、马某某等85名被害人钱财。诈骗金额共计40720元,案发后赃款已发还于被害人。
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褚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共同故意犯罪,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廷磊
闫 涛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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