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己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 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以女性身份在“探探”手机软件上结识被害人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随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与上述被害人分别确立网恋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诱骗上述被害人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或手机充值等方式向其提供钱财。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现住汕头市龙湖区区**路**花园**栋**)人民币18019.4元、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8850元、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5408.73元、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4255.12元,合计人民币66533.25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汕头市龙湖区**路**小区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己经退还被害人陈某乙、郑某某、陈某甲被诈骗的钱款,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材料及无犯罪前科证明、被害人陈某乙、郑某某、陈某甲的刑事谅解书;
3.被害人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检查笔录及相关图片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的方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玉莹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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