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崖**号(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7日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徐州市火车站东广场暨淮海路东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中伙同李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借用方某某、刘某某名义,利用伪造的徐州市**连锁中心租约及证明,将杨某某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巷**号共计162.3平方米的违建房变为合法房屋,诈骗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766056元(以下币种相同)。
2.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徐州市火车站东广场暨淮海路东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中伙同李某某、石某某、魏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伪造的徐州市**连锁中心租约及证明段,将杨某某与魏某某合盖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巷**号95.9平方米的违建房变为合法房屋,诈骗国家拆迁补偿款452648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徐州市火车站东广场暨淮海路东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银行交易明细单、徐州市**连锁中心出具的租约及证明、房屋征收补偿核算表及变现表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王某某、姬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参与人李某某、石某某、魏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栋昭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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