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苏州市相城区**镇太平**中心**之家**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濮阳县******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系**专车司机,其获知可以通过购买“虚假订单”的方式空跑(即在无真实乘客的情况下行驶),空跑后可以获取滴滴平台垫付的车费。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向他人购买虚假订单12份,获取**平台垫付的车费共计6986.9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于2020年10月1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平台订单记录等书证;

2.被害单位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秀萍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