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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害人许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杨某某,听取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高邮市********超市,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继父过六十岁生日为由,骗取**超市5箱天之蓝白酒、3箱海之蓝白酒、2条硬红中华香烟、2条软红中华香烟、4箱重拾经典果汁饮料、2箱青岛啤酒,后杨某某、张某某将上述烟酒变卖,并将得来的赃款进行挥霍。上述烟酒饮料价值10466余元。

2.2019年1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高邮市********超市,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继父过六十岁生日为由,骗取**超市3箱天之蓝白酒、2箱海之蓝白酒、2条软红中华香烟、1条硬精品南京香烟、1箱双兔米乳汁饮料、2箱青岛啤酒,后杨某某、张某某将上述烟酒变卖,并将得来的赃款进行挥霍。上述烟酒饮料共价值8264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分别退出赃款9730元、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5.高邮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锴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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