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群众,个体经营者。因涉嫌诈骗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望都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望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经营黄金首饰生意活动中结识的生意伙伴、朋友、同事、同学获取的信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做黄金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813400元用于手机网络赌博,至今未予归还。分别为:骗取刘某某人民币491000元;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0000元;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27400元;骗取杨某甲人民币1380000元;骗取杨某乙人民币30000元;骗取贾某某人民币12000元;骗取武某某人民币150000元;骗取胡某某人民币200000元;骗取田某人民币123000元;骗取马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刚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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