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园**栋**单元**号,捕前住户籍地,原河北省**局工作人员。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给被害人贾某某儿子找工作为名,诈骗贾某某人民币18万元。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给被害人赵某某女儿找工作为名,诈骗赵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保证条、银行凭条、银行明细、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收据、转账凭证;2.证人刘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19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