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58********,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洛阳市宜阳县**路**巷**号(户籍所在地:周口市鄢陵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7月1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7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7月18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10月26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洛阳市宜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5日分别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2020年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杨某甲以帮助王某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办理减刑、保外就医为名先后多次收受被害人王某乙11万余元。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在未能为王某甲办成保外就医的情况下,杨某甲虚构继续为王某甲办理保外就医跑关系等事由,分多次骗取王某乙1.5万元。2014年之后,因王某甲保外就医未能办成,王某甲向杨某甲索要上述款项,杨某甲躲避王某乙催要,2017年7月4日王某乙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杨某甲退还王某乙1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崔某某、杨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银行明细、赔偿书、收条、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洛阳市宜阳县**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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