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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8********,汉族,大学肄业,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和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相熟,后二人达成口头协议:杨某某为张某某提供150个暑假学生工,张某某给杨某某每个学生每小时20元,再由杨某某给学生工自由支配费用。同年暑假时,杨某某没有按期为张某某提供学生工,并一直推脱,隐瞒没有为张某某招学生工的事实。在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杨某某以招学生工需要预支费用为由,多次向张某某索要费用共计76700余元。

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杨某某家属赔偿张某某损失77000元,张某某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杨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受案登记表;(2)招工学生信息表;(3)借条;(4)转账记录截图33幅;(5)收到条、谅解书;(6)案件来源及侦查报告、到案经过;2.证人苗林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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