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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天,被告人杨某某得知李某某、侯某某、姬某某承包河南某房地产工程因资金不足,需要以侯某某位于淅川县城关镇的一栋房产作抵押贷款,杨某某在没有能力帮助他人贷款的情况下,谎称自己亲戚在银行部门工作、以及在社会上能找到人帮忙办理到贷款,李某某三人信以为真,随后杨某某以贷款需要向银行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房产评估等名义,多次向李某某、姬某某索要财物,其中李某某被骗现金28000万元,姬某某被骗现金5000元。

2016年夏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假意帮李某某等人办理贷款期间,经李某某介绍认识了在淅川县人民路经营某某商贸的杜某某,在得知杜某某想贷款扩大生意的想法后,杨某某仍以同样的方式谎称自己能够帮杜某某办理贷款,随后杨某某以需要向银行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等名义,多次向杜某某索要钱财和烟、酒,杜某某给杨某某现金共27000元。

2016年阴历十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胡某某为好友,2016年腊月底杨某某与胡某某见面后,杨某某隐瞒与雷某某仍然存续的婚姻关系,谎称自己是厦门某某石材的老板,系单身生活,骗取胡某某信任后二人长期同居生活,期间,杨某某谎称为帮助侯某某等人办理贷款需要请客送礼,事成之后有回扣,且在武汉、内蒙古等地有工程需要投资、讨债没有路费等等名义,多次向胡某某索要钱财和玉器等物品,胡某某通过微信给杨某某转账235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南阳市民生银行提供的房产抵押贷款相关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姬某某、杜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侯某某、雷某某、侯某甲、雷某甲、雷某乙、王某某、岳某某、杜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武腾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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