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华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许某甲、江某某、许某乙(三人另案处理)为该公司股东,吴某某(另案处理)为业务副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彭某某、耿某某、吕某某、孙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柳某某、许某丙(九人另案处理)为总监或经理,许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充当授课老师,具体方法是通过搜索股票QQ群寻找目标客户,将客户骗至该公司建立的QQ群,由总监、经理用各种话术和虚构、夸大事实等方法诱骗、蛊惑客户在湖南**商品交易市场开户投资普洱茶交易,诱导客户进入呱呱直播间并在直播间内吹捧、夸大、捏造公司老师在普洱茶交易中盈利能力,开启诱骗客户入***普洱茶现货交易,后许某甲伙同曹某甲、曹某乙、刘某乙(三人另案处理)在交易中人为操控产品涨跌,并由老师辅以使用话术、虚构事实、诱导客户在交易中不断亏损,从客户的亏损中按照比例进行分成获利。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李某丙等人共计人民币879.053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章某某、戴某某、季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同案犯华某某、许某甲、吴某某、耿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华某某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冰妍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
2.检察卷1册,侦查卷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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