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冒充女性在社交网络上搭识被害人王某某,以恋爱为幌子,虚构充值话费、购买手机、支付车费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共计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513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判决前全部退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敏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7358****。
2.卷宗壹册,其余侦查卷系电子案卷,通过单轨制推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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