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21977********,汉族,四川筠连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筠连县**乡**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因赌博和个人消费欠下大量外债,2019年7月份杨某某来到本区并认识了被害人钱某某,为了让钱某某给自己钱款偿还债务及供个人消费,杨某某以与钱某某谈恋爱的名义与其相处,并于认识5天之后发生了性关系,杨某某表示钱某某如果帮自己还钱就愿意与其结婚,编造了“需要还房贷”、“家中亲人去世”等理由向钱某某索要钱款。但实际上,杨某某在与钱某某维持“恋爱关系”期间仍与其他男性保持密切往来,于2019年10月6日和2019年11月3日分别在淮南市雅致宾馆和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期间杨某某找王某某索要钱款未果)。钱某某误以为杨某某和其为恋爱关系,为了维持关系并与其结婚,自2019年8月起至2020年6月累计向杨某某转账132460元,所得钱款被杨某某用于偿还包括赌债在内的债务或个人消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微信交易记录、住宿记录、转账凭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恋爱名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驰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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