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2019年4月通过社交软件“陌陌”结识被害人邓某某。随后杨某某诱哄邓某某在聊天时发送裸照、裸聊,并 承诺给邓某某3万元约其在龙岗区吉华街道上水径**酒店开房。2019年4月9日20时许,两人在**酒店开房并发生性关系,当晚,杨某某交给邓某某一张银行卡称里面有6万元人民币并告知密码,另拿出一把宝马车钥匙称让邓某某代保管其宝马轿车。当晚21时许,杨某某回到住处后对邓某某谎称客户转账需要 1600元手续费,骗取邓某某通过微信向其1600元人民币,随后又以各种虚假理由骗取邓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分四次转账870元、3000元、1500元人民币,合计6970元人民币。邓某某发现杨某某给其的银行卡密码错误、且所谓的宝马轿车亦系虚构后向杨某某索还财物时被杨某某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珠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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