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组,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移送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本院审查起诉,现已查明:
2015年11月董某某、马某等人(已判决)成立安徽**有限公司,并购买电子交易软件、租赁服务器、寻找第三方支付公司搭建电子交易平台,对外招募代理商,最终使客户进入平台交易。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联系平台的二级代理商廖某(已判决),通过递交其在网络上随意寻找的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料以及使用其表弟耿某某的银行卡作为返佣卡,成为安徽**平台的三级代理商,开展招商活动,编号为“701030”。2016年7月,马某某等人搭建香港**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延续安徽**平台的运作模式,通过招揽代理商,使客户进入交易平台开展虚假电子合约交易。杨某某自行注册成立深圳**网络资讯公司,并使用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其在湖南长沙办理的银行卡作为返佣卡,注册成为香港宝轩平台的三级代理商,开展招商活动,编号为“901029”。
安徽**平台、香港**平台及其代理商通过指导老师反向喊单、引导客户频繁刷单、人为调整交易行情,赚取客户的亏损、手续费和仓息,并进行层层分成。杨某某及其发展的代理商使19人进入安徽宏麟平台投资,造成亏损41.53229万元;使16人进入香港宝轩平台投资,造成亏损52.252921万元,杨某某及其下级代理商将客户亏损共计93.785211万元占为己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平台没有实物、没有仓储不合法的情况下,成为平台的三级代理商,通过发展下级代理商最终使客户进入平台投资,赚取客户投资产生的手续费、亏损及仓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为93.785211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杨某某起诉你院,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梅
2019年9月11日
附:1、案卷7册,碟片1张;
2、起诉书8份;
3、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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