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18〕6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5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1日,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7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其可承接“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改建项目”整体工程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并以向“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改建项目”领取项目设计资料及向“贵州中药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龙船煤矿”露天开采项目投资交纳履约保证金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约57万元。
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其可承接“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改建项目”整体工程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安某某的信任,与其签订“能化项目投资管理合作协议”,并以向被害人安某某借钱跑该项目再投资为由,于2015年10月2日至2016年3月6日先后骗得安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49.5万元。
2018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联合开发合作协议、授权书、能化项目投资管理合作协议、工程项目承包建设合作合同、工程项目发包施工预约合同、借款及担保协议、联合投资托管合作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条、支付宝交易明细、还款承诺书、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汪某某、肖华、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安某某、张某某的陈述材料;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甘红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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