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镇**居委会**宿舍,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司宿舍。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2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其女友陈某某的手机,在微信上冒用陈某某的名义,以治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即陈某某的前男友黄某某6000元人民币,随后将6000元人民币转至自己微信账户,并删除陈某某手机上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该6000元人民币被杨某甲用于日常开支。
案发后,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经亲友规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6000元人民币,被害人黄某某对杨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六千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承龙
检察官助理:鲍尧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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