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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43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7日将本案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将项某某使用的QQ拉进自己创建的QQ群,并在群里发布红包返利的信息,引诱项某某加入自己操作的微信群。在微信群里,杨某某操控了昵称为“返利员”(号码xiaobud*****)及昵称为“财务部”(微信号:******)两个微信号,杨某某用昵称为“返利员”以参加返利活动引诱受害人项某某通过微信号******发红包给昵称“财务部”的微信号,项某某发了共计3888元红包给昵称“财务部”的微信号。杨某某收到红包后,不再理睬项某某,将该款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达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6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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