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邵东县**街道**路**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3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6年上半年通过手机QQ认识了被害人周某某,双方互相加了好友。2019年双方在聊天时,周某某透露了自己银行卡中有三万多元现金,被告人杨某甲便见财起意,谎称自己经济实力雄厚,月薪1万至2.5万元,有车有房,并虚构自己在省外经营一个大项目急需用钱,以付给高额利息诱惑周某某用微信向其转账,共骗得周某某30092元。具体为:2019年6月15日转账500元,6月21日以借钱为由要周某某帮其充话费400元,6月23日转账1000元,6月24日转账590元,6月25日分别转账8000元、100元、17000元,共25100元,8月19日转账2502元。杨某甲将所骗赃款中的2.5万元交给其母亲高某某保管,准备用于日后的培训课程学费,另外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杨某甲己将全部所得赃款退给了周某某,周某某己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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