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5********,瑶族,初中文化,务工,非**或者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白芒**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7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和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中山、广州等地将宝马、奔驰等轿车租借出来,通过制作与车辆行驶证名字相同的假身份证,然后将租借出来的轿车抵押给他人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骗取人民币847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30日下午,在广东番禺区,杨某某通过“瓜子租车”平台租到林某某一台车牌号为:粤******白色本田雅阁轿车,随后杨某某找人伪造了林某某的身份证。3月31日下午,杨某某把车开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某某车行”,以自己搞工程急需钱为由,将该车以5.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店主梁某。
2.2020年4月中旬,在广东深圳市,杨某某通过“58同城租车平台”租到吴某某的一台车牌为:粤******白色凯美瑞轿车,随后杨某某找人伪造了吴某某的身份证。4月15日,杨某某把车开到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某某车行”门口,以自己搞工程急需钱为由,将该车以7.2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店主何某某。
3.2020年4月16日,在广东深圳市,杨某某通过“58同城租车平台”租到王某某的一台车牌为:粤******白色思域轿车,,随后杨某某找人伪造了王某某的身份证。4月15日,杨某某把车开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某某车行”门口,以自己搞工程急需钱为由,将该车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店主朱某某。
4.2020年4月18日,在广东广州市,杨某某通过“58同城租车平台”租到朱某某的一台车牌为:粤******棕色奥迪Q5越野型轿车,随后杨某某找人伪造了朱某某的身份证。4月19日,杨某某把车开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某某车行”门口,以自己搞工程急需钱为由,将该车以1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店主唐某某。
5.2020年4月29日上午,在广东省佛山市,杨某某通过“瓜子租车”平台租到李某某的一台车牌为:粤******的白色凯迪拉克轿车,随后杨某某找人伪造了李某某的身份证,当天下午,个把车开到了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某某寄卖”二手车行,以自己搞工程自己周转困难为由,将该车以7万的价格抵押给了店主唐某某。
6.2020年5月3日,杨某某通过“58同城租车”平台租到广东省开平市**阜雄英汇汽车租凭中心向许某某租了一台车牌为:粤******银色奔驰小轿车,随后杨某某找人伪造了许某某的身份证,5月4日,杨某某把车辆开回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某街的一家典当行,以自己搞工程急需要用钱为由,将该车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店主邓某某夫妻。
7.2020年5月7日,杨某某通过“58同城租车”平台租到广东省深圳市**汽车有限公司申某某的一台车牌为:粤******天籁轿车,后杨某某伪造申某某的身份证,5月8日杨某某把车子开到了道县县城某路的一家二手车行,以疫情受影响缺钱为由,将车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店主周某某。
8.2020年5月10日,在广东东莞市杨某某通过“58同城租车”平台租到吴某的一台白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为:粤******,然后杨某某就伪造了一张车主吴某的身份证,2020年5月11日,杨某某将车开到道县县城的一家某某精品二手车行,以借钱为由,将该车以6万的价格抵押给了店主朱某。
9.2020年5月1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杨某某通过“58同城租车”平台,租到了梁某的一台车牌为:粤******白色宝马三系轿车,后杨某某伪造车主梁某相同名字的身份证,2020年5月18日,杨某某把车子开到江永县**二手车行,以疫情受影响资金困难为由,将该车以6万的价格抵押给了店主周某某。
10.2020年5月20日上午,杨某某在广东市白云区通过“58同城租车平台”租到王某某的一台车牌为:粤******的黑色凯迪拉克轿车。随后杨某某找人伪造了王某某的身份证。当天下午,杨某某把车开到了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寄卖二手车行,以自己搞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将该车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店主李某某。
11.2020年5月21日下午,在广州市天河区杨某某通过“58同城租车平台”租到佘某某的一台车牌为:粤******的香槟色宝马三系轿车。后杨某某找人伪造了佘某某的身份证,当天下午,杨某某把车开到了广东佛山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自己搞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将该车以14万的价格抵押给了店主李某某。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广东省中山市小榄分局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接回江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的陈述:梁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唐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847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光忠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柒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3.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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