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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96年****日出生,黑龙江哈尔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9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害人朱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路**号**贸易有限公司内,通过“闲鱼”与被告人杨某某取得联系。此前杨某某在“闲鱼”发布虚假消息,称其有无纺布货源,朱某某遂同杨某某询问购买无纺布相关事项,杨某某并无无纺布货源,却仍通过“闲鱼”、微信向朱某某发送了多份无纺布检测报告、产品图、产品视频,并以其母亲刘某某的名义同朱某某签订了一份总价330万元的无纺布销售合同以骗取朱某某信任。当天18时16分,朱某某通过其卡号为623052315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向刘某某卡号为6212263500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10万元。随后,杨某某对刘某某上述工商银行卡进行操作,并于当日18时27分将朱某某汇入的10万元,转到其朋友张某某卡号为621700114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自18时28分至18时33分之间,杨某某通过对张某某上述建设银行卡进行多次操作,将上述款项全部转移,后供其个人消费、使用。2020年5月1日17时20分,朱某某按照杨某某发送的定位飞抵广东省东莞市,杨某某失联。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6月4日,杨某某母亲刘某某代为退还朱某某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悔过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银行流水、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娟

检察官助理:张玉茹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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